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91执105号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王国东、王国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国东,王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105号申请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王国东.被执行人王国军.申请执行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国东、王国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了(2013)开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冯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谷金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