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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75号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被执行人: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松经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199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给付欠款本金4898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1998年1月5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1998年5月19日作出(1998)松执字第8-1号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前郭镇文化街文化委4/1-8栋二层楼房(面积263.75平方米)作价903600.00元给付申请人抵偿欠款。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1998)松执字第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