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被执行人: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松经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199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松原市车辆家用电器公司给付欠款本金4898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1998年1月5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1998年5月19日作出(1998)松执字第8-1号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前郭镇文化街文化委4/1-8栋二层楼房(面积263.75平方米)作价903600.00元给付申请人抵偿欠款。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1998)松执字第8号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经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