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2896号
原告:韩才珠,居民。
委托代理人:周龙,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龙根,居民。
被告:杭雨官,居民。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中路18号。
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剑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才珠与被告唐龙根、杭雨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才珠以与被告唐龙根、杭雨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龙根、杭雨官、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才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才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才珠负担。
审判员 张少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