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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204号

长春市朝阳区吉隆装饰装璜工程公司申请吉林省松原市鑫河大厦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吉隆装潢工程公司,吉林省松原市鑫和大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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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吉隆装潢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松原市鑫和大厦。长春市朝阳区吉隆装潢工程公司与吉林省松原市鑫和大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199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抵账协议,被执行人用其房产抵偿部分欠款,再无执行能力本案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