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283号
原告:杨秀英,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陈培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杨秀英诉被告陈培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英承担。
审判员 程 学 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立机妹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