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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33民初283号

杨秀英诉被告陈培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秀英,陈培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33民初283号

原告:杨秀英,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陈培英,女,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杨秀英诉被告陈培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杨秀英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秀英承担。

审判员 程 学 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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