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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奥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秀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市奥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魏秀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奥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亚珍,经理。被执行人魏秀坤,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奥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秀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8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通辽市奥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中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58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景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