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异11号案外人:胡新娣,女,195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富民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州玉米棒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栋梁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新荣,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周丽英,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阮国琴,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织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州玉米棒子服饰有限公司、胡新荣、周丽英、阮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胡新娣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胡新娣称,被执行人胡新荣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805.9万股权中,有155.9万股权是其购买暂挂靠在胡新荣名下的。其在取得股权证书正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发现被法院查封。故请求法院对其的155.9万股权予以解封。为此,其向本院提交了(2016)陕0527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2012)湖吴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股权证持有卡等证据。
本院查明,2011年8月25日,被执行人胡新荣出资认缴了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805.9万股股权。2011年11月23日,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案外人胡新娣签发了股权证持有卡一份,认定其在该公司持股数为155.9万股。2016年,案外人胡新娣向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工商手续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并由胡新荣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院以被执行人胡新荣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已被本院查封冻结为由,驳回其起诉。另查明,2015年1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胡新荣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805.9万股股权及其相应利益。
本院认为,股权的归属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信息为准。本案中,所涉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户名为被执行人胡新荣,故该股权的权利人系被执行人胡新荣。至于该股权中是否有他人出资并不影响该股权的权利属性。故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胡新荣在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805.9万股股权及其相应利益,并无不当。案外人主张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新娣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邢永华
人民陪审员 潘绪良
人民陪审员 杨伟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