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粮食对外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徐东明上列当事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1996)松经初字100号、1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我院并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徐东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经初字100号、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