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八家子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扶余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被执行人扶余县江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宁江区八家子信用社与扶余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扶余县江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松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扶余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扶余县江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八家子信用社于199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4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扶余县江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办公楼予以拍卖,将该楼部分房屋及土地以抵偿欠款576244元,后因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扶余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扶余县江北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已经解体,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宁江区八家子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景坤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大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