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874-2号
原告:沈继伟,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秀民,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丁言福,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张秀梅,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郑国春,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继伟与被告王秀民、丁言福、张秀梅、郑国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继伟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继伟负担。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杜颍附: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