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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09号

彭国良、柴建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8-01-08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国良,柴建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彭国良,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柴建朝,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彭国良与被执行人柴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彭国良于2015-9-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志勇

审判员  王全利

审判员  巩向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