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399号申请执行人吴清红,女,1975年10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徐勇,男,1975年4月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2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徐勇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杨清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