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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229号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申请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恢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229号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松原市乌兰大街368号。法定代表人吴剑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与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3日作出的06吉民一终字第10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松原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建设公司第三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