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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244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瀚鼎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北绿园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廉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胡庄村。负责人毛志明,行长。被执行人瀚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小马厂路1号院2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李开松。被执行人北京海北绿园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乡西玉河村南侧。法定代表人仲梅。被执行人廉东升,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三陵支行与被执行人瀚鼎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海北绿园休闲渡假村有限公司、廉东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帅

代理

审判员  赵一林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