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293号之二原告镇江长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工业园区(镇荣公路东)。法定代表人贾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国宽,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鼎弘庆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运河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陈留庆,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镇江长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鼎弘庆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6月8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被告已不具备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如下:驳回原告镇江长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彩萍
人民陪审员 李仲成
人民陪审员 朱婷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