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祺艳。被执行人牟英凯,前郭县人,现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伤害赔偿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02)松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