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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110号

刘祺艳与牟英凯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祺艳,牟英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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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刘祺艳。被执行人牟英凯,前郭县人,现服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伤害赔偿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2002)松刑一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