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赵化允,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
被执行人:王卫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化允与被执行人王卫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赵化允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暂无被执行人王卫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亚
审判员 王清峰
审判员 王清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