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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恢1645-2号

盖永丽与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查冻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盖永丽,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1645-2号申请执行人盖永丽,户籍地山西省洪洞县曲亭镇南柏村***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申请执行人盖永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案[2015]216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力成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9789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关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