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莲执民字第1077号

丁国祥、毛群翠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国祥,毛群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丁国祥被执行人毛群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00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毛群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群翠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群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毛群翠(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