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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9号

颜达达与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达达,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9号申请人颜达达。被执行人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颜达达与被执行人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颜达达申请执行娄底市福腾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鹏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彭艳嫔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肖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