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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莲执字第1015号

金焕体、陈作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焕体,陈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莲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金焕体被执行人陈作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作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作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作平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作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蓝天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