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841号钻石花园营业房109号。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被执行人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南三路。法定代表人金方。被执行人绍兴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新区中兴大道与群贤路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徐惠江,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借款41193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绍兴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蚌埠市伟业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涉案金额较大。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耀宇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绍兴轩柔纺织品有限公司有较大存款。查询房产、国土等管理部门,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等信息。此外,也未发现本案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绍越袍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金宏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