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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54号之一

黄志刚与兰建强、吕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志刚,兰建强,吕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兰建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吕露,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黄志刚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经查(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兰建强,即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申请执行时,(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志刚于2016年4月19日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李至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