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251号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长征,经理。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孙红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虞城县虞单路南段西侧的土地一处,面积35411.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虞国用(2014)第00062号),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河南响河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虞城县虞单路南段西侧的土地一处,面积35411.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虞国用(2014)第00062号)。
二、查封商丘市宋都置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商丘市文化路南侧威海路西侧土地一处,面积12543.83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商国用2012第13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祁中伟
审判员 刘正平陪审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