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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执恢320号

松原市宁江区江城城市信用社(松原市扶余区江城城市信用社)与刘艳文、松原市华孚制药厂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江城城市信用社,刘艳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32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宁江区江城城市信用社(松原市扶余区江城城市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艳文

被执行人:松原市华孚制药厂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8月15日作出(1994)松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济审判二庭于1997年1月7日移送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4)松经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