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1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43589-2。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则栋,重坊支行业务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倪龙,男,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张振芳,女,1971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刘洪生,男,1963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李兰侠,女,1967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孟现居,男,1973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马瑞成,男,1981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郯商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孟现居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