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235号
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办泉塘村委会丰龙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952876052。
被告:陈明卿,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明卿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明卿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卿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由原告江西强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汪玉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