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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893号

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893号申请人东方天润(厦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D210,组织机构代码55621873-4。法定代表人李金木,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火车站对面华鑫仓储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6535797-1。法定代表人郑碧娥,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昆仑山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1194345-4。法定代表人方侨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泉民终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2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泉州丰泽区联谊投资有限公司、福建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