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执恢338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分校上列当事人间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9月20日作出(1996)松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松原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1996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6)松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