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2号原告王纪龙。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赵远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霞
代理
审判员 周 雷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