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民初92号

王纪龙与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王纪龙,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2号原告王纪龙。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法定代表人赵远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庆忠,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法定代表人胡梅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

审 判 长  徐春霞

代理

审判员  周 雷

代理

审判员  张文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