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吉07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太平川植物油厂被执行人四平三九食品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间购销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6月12日作出(1997)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平川植物油厂于1997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于1998年1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1998年3月30日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的欠款本金160万元,余款利息部分届时商定。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本次恢复执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松民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海峰
审判员 王伟波
审判员 任旭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包琦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