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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50号

钟赛铃与吴文根、周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赛铃,吴文根,周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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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50号���请执行人钟赛铃,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文根,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周丽梅,女,1978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赛铃与被执行人吴文根、周丽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文根名下房屋及冻结了被执行人周丽梅名下车辆的过户手续,但均暂无法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文根银行存款1987.54元,该款在优先支付了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余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钟赛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根、周丽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钟赛铃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文根、周丽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曦

审 判 员  刘瑞方

代理

审判员  蔡庆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