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5-1号
申请执行人:彭义发。
被执行人:张文宗。申请执行人彭义发与被执行人张文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2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文宗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宗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2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稚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