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李正清,男。原告王么妹,女。两原告系夫妻。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法定代表人周顺六,该社区主任。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4组。负责人李文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清、王么妹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4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清、王么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清、王么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正清、王么妹负担。
审 判 长 沈启钦
审 判 员 夏 霜
人民陪审员 张春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敏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