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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初字第1126号

原告李正清、王么妹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李正清,王么妹,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4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李正清,男。原告王么妹,女。两原告系夫妻。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法定代表人周顺六,该社区主任。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4组。负责人李文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清、王么妹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4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清、王么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清、王么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正清、王么妹负担。

审 判 长  沈启钦

审 判 员  夏 霜

人民陪审员  张春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敏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