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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77号之一

朱小萍申请执行杨毅、阳开英、樊勇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小萍,阳开英,杨毅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小萍,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阳开英,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杨毅,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案外人樊勇,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川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小萍与案外人樊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和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梨园的住宅(产权证号:并扣押了朱小萍所有的川C731**小型轿车。现因本院(2016)川0302民初621号已结案,申请执行人朱小萍向本院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朱小萍与案外人樊勇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自流井区龙汇家园的住宅和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丹桂街梨园的住宅的查封。

二、解除对朱小萍所有的川C731**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礼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林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