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306号
原告:金建,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邹梅,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林友彬,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建、邹梅诉被告林友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邹梅于2016年7月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邹梅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