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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3306号

金建、邹梅诉林友彬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金建,邹梅,林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3306号

原告:金建,男,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邹梅,女,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林友彬,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建、邹梅诉被告林友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邹梅于2016年7月1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邹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邹梅承担。

审判员  王梦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