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487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绍华,该公司太白支行员工。
被告:宋德祥。
被告:夏家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德祥、夏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志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吴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