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484号原告张廷明,男。被告张海建,男。关于原告张廷明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廷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廷明撤回对被告张海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廷明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