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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696号

温某某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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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96号罪犯温某某,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温某某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获得1次嘉奖;已缴纳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四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建 扬

审 判 员 欧阳建辉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朱 雯 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