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584号原告刘某甲,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红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