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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2民初584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2民初584号原告刘某甲,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秋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凯,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红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