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被执行人中瑞天一生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中瑞天一生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李兴红
代理
审判员 王海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