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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特24号

王怀银与李伟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王怀银,李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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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特24号

申请人:王怀银,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蔡维德,淮南市潘集区架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李伟,男,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周保仓,农民。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怀银、李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怀银、李伟因土地租赁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淮南市架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伟自愿解除2014年12月与王怀银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

二、2015年上级拨付给李伟的“创森”补贴费用,李伟自愿放弃;该费用1394.25元,用于补偿给王怀银作为2016年度土地租赁费用;

三、该租赁土地上��附属物李伟自愿放弃;房屋由李伟自行拆除。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晓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金梦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