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2867号
原告:任学东,农民。
被告:赵云峰,农民。
被告:张振江,居民。
原告任学东与被告赵云峰、张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云峰因资金紧张,经张振江担保于2014年6月28日向原告错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7月28日,被告张振江自愿为赵云峰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查: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拒绝公告送达,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学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