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316—2号
申请执行人:郎文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杨仁良,男,195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学华,女,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郎文奎与被执行人杨仁良、王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郎文奎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仁良、王学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对被执行人杨仁良所有的财产查封即将到期,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杨仁良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朱桥镇沟子杨村西的鸡场大院一处、粉坊大院一处。
二、被执行人杨仁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