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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4号

祁君申请执行邢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君,邢娜,陈鑫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4号申请执行人祁君,男,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邢娜,女,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85年1月12日出生。系邢娜配偶。本院在执行祁君申请执行邢娜、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永华

审判员  李润林

审判员  张金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