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沈黄璨,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韩天金,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沈黄璨与被告韩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