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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73号

沈黄璨与韩天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黄璨,韩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沈黄璨,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韩天金,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沈黄璨与被告韩天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07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0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2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清标

代理

审判员  张雨平

代理

审判员  沈志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清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