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陈华。原告陈光海。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玉宗,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云先,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江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麻昌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陈光海与被告广西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陈光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华、陈光海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陈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原告陈华、陈光海负担。
审 判 长 龙如宏
代理
审判员 蒙雨春
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韦才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