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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659号

何飞芬与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飞芬,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何飞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松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黄屹。申请执行人何飞芬与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飞芬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处理中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何飞芬,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樊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