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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82号

陈希与郭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希,郭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82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被执行人郭志明。本院在执行陈希与郭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希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米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