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285号罪犯江方洪,农民,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5��3月20日作出(2014)台天刑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方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方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江方洪报请减刑九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111.55分。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江方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方洪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尹永顺
审 判 员 程制荣
审 判 员 金林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王钟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